1、对刑事案件的检举揭发、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揭发控告公安干警违法违纪的,由公安机关受理。
2、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公益诉讼案件、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刑事执行活动监督、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受理。
3、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4、党员违反党纪以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线索和案件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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