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电子烟作为一种新兴产品,以其独特的口感和外观迅速吸引了大量消费者的关注,而水果味电子烟以其诱人的口味和时尚的外观,成为了不少尚处于成长发育阶段的青少年和年轻时尚一族的“新宠”。这些看似在宣传中有意无意标榜无害的产品,实则隐藏着巨大的健康风险,它们不仅含有传统香烟中的尼古丁等成瘾性物质,其风味添加剂还可能对青少年的生长发育造成不可逆的损害。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规定所有水果味电子烟下架,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只提供国标烟草口味电子烟和具有“儿童锁”功能的烟具。然而,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使下,仍有不法分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为谋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非法销售水果味电子烟。
2023年10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乔某某、宋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经审查,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16日期间,乔某某通过微信上的卖家购买水果味电子烟产品,并通过其经营的手机店和微信进行线上、线下零售,销售金额达80余万元。经鉴定,涉案电子烟产品均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电子烟。2024年1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乔某某、宋某某提起公诉,同时对乔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法庭审理中,检察人员展示出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办案逻辑,有力举证出被告人乔某某及宋某某的违法犯罪事实;同时,检察机关还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等多个角度,阐述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乔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及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同时,为了规范电子烟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消除非法销售电子烟产品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向旗烟草专卖局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行烟草监管职责、强化涉烟草类案件的协同联动及加强社会层面的宣传引导。旗烟草局收到该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联合旗公安、市监、邮政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对辖区内电子烟市场各类经营活动清理整顿,取缔关停未依法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同时,广泛利用多种宣传渠道和载体科普伪劣电子烟产品的危害,广泛宣传电子烟产品监管政策,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日,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乔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六千七百三十三元;被告人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零三百五十八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处被告乔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六千七百三十三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这一判决不仅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有力惩处,更是对全社会的一次深刻警示,它警示全社会,任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和危害公众健康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保护社会消费秩序,最大限度发挥了公益诉讼“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坚定决心和有力作为。